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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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81號原告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和彰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96年3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肆紙返還原告丙○○,將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支票陸紙返還原告甲○○,將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之支票捌紙返還原告丁○○。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丙○○、甲○○、 蔡彩玲 分別以新台幣壹拾參萬元、貳拾萬元、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間分別與被告訂立加盟契約(下稱系爭加盟契約),並開立支票分期繳納加盟金、技術移轉及設備費,惟被告於契約期限未屆至前即因財務問題而停止營運,而於95年8月3日發函通知原告,不再提供系爭加盟契約約定之技術移轉與相關設備服務。被告既因無法營運而終止系爭加盟契約,自應將原告先前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惟其竟拒絕返還,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返還原告丙○○,將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支票6紙返還原告甲○○,將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之支票8紙返還原告丁○○等語。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業由賴啟良變更為乙○○,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稽,並經其於96年1月30日具狀聲明由 章年華 承受本件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查本院對被告公司登記地址、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送達之
開庭通知,遭郵務人員以「查無其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及本院送達證書、郵務送達公文封信封在卷可憑,足信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㈢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加盟合約書各3件、支
票、退票理由單、加盟商通知單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㈣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則依該條文反面解釋,票據直接前後手則非不得以兩造間所存事由對抗前手人。而本件兩造為票據直接前後手,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既已終止,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原因關係即已消滅,則原告無庸就上開支票依票據文義對被告負責,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分別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執有上開支票已失其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告請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返還原告丙○○,將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支票6紙返還原告甲○○,將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之支票8紙返還原告丁○○,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就請求被告返還支票部分為假執行宣告,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彩華┌─────────────────────────────────┐│附表│├──┬────┬─────┬───────┬──────┬────┤│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付款人│││││(新台幣)│││├──┼────┼─────┼───────┼──────┼────┤│1│丙○○│UC0000000│100,000元│95年9月15日│聯邦銀行│├──┼────┼─────┼───────┼──────┼────┤│2│丙○○│UC0000000│100,000元│95年10月15日│聯邦銀行│├──┼────┼─────┼───────┼──────┼────┤│3│丙○○│UC0000000│100,000元│95年11月15日│聯邦銀行│├──┼────┼─────┼───────┼──────┼────┤│4│丙○○│UC0000000│100,000元│95年12月15日│聯邦銀行│├──┼────┼─────┼───────┼──────┼────┤│5│甲○○│GB0000000│100,000元│95年8月30日│ 誠泰 銀行│├──┼────┼─────┼───────┼──────┼────┤│6│甲○○│GB0000000│100,000元│95年9月30日│誠泰銀行│├──┼────┼─────┼───────┼──────┼────┤│7│甲○○│GB0000000│100,000元│95年10月30日│誠泰銀行│├──┼────┼─────┼───────┼──────┼────┤│8│甲○○│GB0000000│100,000元│95年11月30日│誠泰銀行│├──┼────┼─────┼───────┼──────┼────┤│9│甲○○│GB0000000│100,000元│95年12月30日│誠泰銀行│├──┼────┼─────┼───────┼──────┼────┤│10│甲○○│GB0000000│100,000元│96年1月30日│誠泰銀行│├──┼────┼─────┼───────┼──────┼────┤│11│丁○○│CK0000000│50,000元│95年9月15日│彰化銀行│├──┼────┼─────┼───────┼──────┼────┤│12│丁○○│CK0000000│50,000元│95年10月15日│彰化銀行│├──┼────┼─────┼───────┼──────┼────┤│13│丁○○│CK0000000│50,000元│95年11月15日│彰化銀行│├──┼────┼─────┼───────┼──────┼────┤│14│丁○○│CK0000000│50,000元│95年12月15日│彰化銀行│├──┼────┼─────┼───────┼──────┼────┤│15│丁○○│CK0000000│50,000元│96年1月15日│彰化銀行│├──┼────┼─────┼───────┼──────┼────┤│16│丁○○│CK0000000│50,000元│96年2月15日│彰化銀行│├──┼────┼─────┼───────┼──────┼────┤│17│丁○○│CK0000000│50,000元│96年3月15日│彰化銀行│├──┼────┼─────┼───────┼──────┼────┤│18│致佑企業│WA0000000│50,000元│96年4月15日│第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