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店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徐儒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8月22日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000439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儒威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徐儒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0年8月9日上午11時左右。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二段231號18樓。
(三)行為:無故以連續按門鈴及拍擊大門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被害人 廖湖中 之指訴。
(三)翻拍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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