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吉倫(原名:曾國清)
張哲瑋張峯豪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崑賓
楊慶鑫 朱信有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吉倫等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牽涉本案與檢察官另案追起起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受理案件卷證資料之勾稽比對及說明,較為繁雜,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