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瑞賓 選任辯護人 張鎧銘 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575號、第16753號,113年度偵字第733號、第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楊瑞賓經原審判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瑞賓(下稱被告)於本院已明示係針對
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242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被告自承:㈠有112年6月8日某時,將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MAX帳戶之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告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詳之成年人;㈡附表一所示之 鄭元銘 等18人證述,遭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計詐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萬6000元)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該等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附表二),而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㈢被告所辯係為借貸而提供帳號等資料給「誠信貸款」等語,有多處不合日常生活之經驗,且依被告所陳之學歷、工作經驗等應可可預見提供上開金融帳戶等資料給不詳之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等情,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所為係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等資料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並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審酌被告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諭知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
三、又112年6月14日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前係否認犯行,雖提起上訴後於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因其幫助行為最後所發生犯罪結果之時間,係在112年6月14日修正後(附表二編號9-14參照),自無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則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後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均自無從減輕其刑。再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未達1億元者,將下限自2月提高為6月、上限自7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降低為5年(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而修正前,即行為時法之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5年,新舊法比較結果,二者量刑上限相同,下限則以行為時對被告較為有利(即最低可量處有期徒刑2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對被告論罪科刑。原判決雖漏未比較,惟於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列為撤銷之理由。
四、惟量刑時應審酌因被告犯罪所生損害及被告犯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第9、10款定有明文。而被告於提起上訴後,除於本院審理中既已坦承犯行外,亦分別於本院、原審法院及庭外與附表一編號1-5、7-13、15-17所示告訴人鄭元銘(受詐騙金額:5萬元;和解金額:1萬元)、 黃凱鈴 (受詐騙金額:80萬元;和解金額:30萬元)、 楊逸源 (受詐騙金額:25萬元;和解金額:7萬5000元)、 董賢信 (受詐騙金額:8萬5000元;和解金額:2萬5500元)、 朱萬金 (受詐騙金額:10萬元;和解金額:3萬元)、 鄭青鳳 (受詐騙金額:36萬元;和解金額10萬8000元)、 陳幼金 (受詐騙金額:32萬2000元;和解金額:10萬元)、 傅林貴淑 (受詐騙金額:20萬元;和解金額:2萬元)、 陳媛 湞(受詐騙金額:10萬元;和解金額:3萬元)、 許綉娟 (受詐騙金額:170萬元;和解金額:15萬元)、 張峰源 (受詐騙金額:20萬元;和解金額:
2萬元)、 張勝傑 (受詐騙金額:5萬1000元;和解金額:1萬元)、 林佳樺 (受詐騙金額:14萬8000元;和解金額:7萬4000元)、 曾吟芳 (受詐騙金額:10萬元;和解金額:5萬元)、 梁錦溫 (受詐騙金額:15萬元;和解金額:8萬元)等人達成和解(本院卷第95、168、275、279、285、289、299、307、311頁),並賠償部分之金額:鄭元銘受償5000元(本院卷《下同》第261、319頁);黃凱鈴受償1萬5000元(第263頁);楊逸源受償2500元(第327頁);董賢信受償5000元(第265-267、321頁);朱萬金受償2500元(第317頁);鄭青鳳受償2500元(第303、305頁);陳幼金受償5000元(第269、323頁);傅林貴淑已全部受償2萬元(第279頁); 陳媛湞 受償2500元(309頁);許綉娟受償3萬元(第283頁);張峰源受償已全部受償2萬元(第313、315頁);張勝傑受償5000元(第91-93、287頁);林佳樺受償2000元(第291頁);曾吟芳已全部受償5萬元(第161、259頁);梁錦溫受償5000元(第271、325頁),共計已賠償17萬餘元。上開告訴人於和解書內亦表示同意從輕量刑,被告犯後態度已有改變,並已稍為減輕被害人所受損害,原判決就上開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素未及審酌,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係以提供帳戶等幫助他人犯詐欺、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罪,然造成告訴人遭詐欺後,受有合計逾5百萬元之財產損害,增加告訴人、被害人事後求償及檢、警偵查犯罪之困難,量刑本不宜從輕,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與附表一所示之一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成立調解,並填補17萬餘元之部分損害等犯後態度,尚有附表一編號6、14、18等3名告訴人分文未受賠償,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50頁),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審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1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4頁),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罪,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已不得宣告緩刑,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並無理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傅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青怡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梅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1(併1)鄭元銘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8日以臉書傳送投資訊息,鄭元銘瀏覽該資訊後加入LINE暱稱「學習探討交流群組」,向鄭元銘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元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2日9時24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元銘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53至157頁)②告訴人鄭元銘提出之手機交易明細截圖、手寫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警三卷第159至163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四卷第39至43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2(併)2黃凱鈴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4月27日以臉書傳送公益訊息,黃凱鈴瀏覽該資訊後與LINE暱稱「周思語」加為好友,向黃凱鈴佯稱:下載「裕萊」APP並開通帳號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黃凱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2日9時16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9時28分許,應予更正)8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凱鈴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197至199頁)②告訴人黃凱鈴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201、205至215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四卷第39至43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3(併3)楊逸源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4月12日以LINE「投資股票為前提」、暱稱「 陳思思 」,向楊逸源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楊逸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2日15時16分許2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逸源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295至298頁)②告訴人楊逸源提出之臺灣銀行臨櫃匯款單(警三卷第309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四卷第39至43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各1份(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4(起1)董賢信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3月10日在LINE通訊軟體(以下簡稱LINE),自稱「 阿土伯 」與董賢信加為好友,董賢信佯稱:加入「學習探討交流群」、「裕萊專線客服NO.156號」之群組,並依照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董賢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3日13時2萬5千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董賢信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39至40頁)②告訴人董賢信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拍照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49頁、53頁、51至59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9日10時43分許6萬元5(併4)朱萬金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3、4月間以LINE暱稱「 蔡曉晴 」、「 李雅珵 」、「 劉婭彤 」,向朱萬金佯稱:下載「裕萊」、「聚祥」、「領達利」APP操作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萬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3日13時52分許1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朱萬金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241至253頁)②告訴人朱萬金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261至265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四卷第39至43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6(起11) 黃麟茵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7日14時許,在臉書股票投資訊息,黃麟茵瀏覽該廣告後,與LINE暱稱「 徐航健 」、「 唐詩琪 」加為好友,並向黃麟茵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黃麟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4日9時18分許3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麟茵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37至48頁)②證人即告訴人黃麟茵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73至74、82至87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12年6月14日9時1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18分許,應予更正)3萬元112年6月14日9時2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18分許,應予更正)5萬元112年6月14日9時23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18分許,應予更正)4萬元7(起2)鄭青鳳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中旬某日,在網路上傳送投資廣告,鄭青鳳瀏覽該廣告後與LINE群組「股阿土伯公益社團」、「 陳珮蓉 」加為好友,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並向鄭青鳳佯稱:依照指示向群組暱稱「長和專線克服NO.153」進行儲值,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鄭青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4日10時54分許36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青鳳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65至67頁)②證人即告訴人鄭青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73至77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8(起3)陳幼金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3日與陳幼金取得聯繫後,向陳幼金佯稱:透過LINE與暱稱「徐航健」、「 詹欣怡 」加為好友後,再加入「富甲一方」群組,依照指示操作其自行開發之券商網站,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陳幼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4日13時26分許2萬2千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幼金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83至86頁)②證人即告訴人陳幼金提出之手機交易明細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91至97、99至101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6日9時1分許30萬元9(起12)傅林貴淑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30日10時許,透過LINE暱稱「徐航健」、「 張婉婷 」與傅林貴淑加為好友,並向傅林貴淑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傅林貴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4日14時20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傅林貴淑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93至99頁)②證人即告訴人傅林貴淑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15、121至145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4日14時22分許1萬元③112年6月14日14時26分許4萬元④112年6月16日9時3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22分許,應予更正)10萬元10(起4)陳媛湞(原名 張媛 湞)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6月下旬某日在網路發送投資廣告,陳媛湞掃描該廣告上QRCODE後,與LINE暱稱「阿土伯」、「 吳夢綺 」成為好友,並向陳媛湞佯稱:依照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陳媛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5日8時54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媛湞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07至109頁)②證人即告訴人陳媛湞提出之手機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18至119、121至127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5日8時55分許5萬元11(起5)許綉娟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4月上旬某日在網路發送投資廣告,陳媛湞掃描該廣告上QRCODE後,與LINE暱稱「研希」成為好友,並向許綉娟佯稱:加入「學習交流群」、「裕萊專線客服NO.156號」之群組,並向許綉娟佯稱:依照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許綉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5日8時57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許綉娟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33至139頁)②證人即告訴人許綉娟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47至151、157至171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5日8時58分許5萬元③112年6月19日9時4分許60萬元④112年6月20日9時5分許100萬元12(起6)張峰源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間某日,透過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為投顧老師,並向張峰源佯稱:依照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張峰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5日9時56分許2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峰源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77至181頁)②證人即告訴人張峰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191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3(起7)張勝傑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27日透過LINE與張勝傑取得聯繫,並向張勝傑佯稱:加入「股票金融行業交流」群組,並依照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張勝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6日10時23分許5萬1千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勝傑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197至19頁)②證人即告訴人張勝傑之報案資料(警一卷第201至204、211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4(併5) 蘇兆輝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8日以臉書傳送投資訊息,鄭元銘瀏覽該資訊後加入LINE暱稱「學習探討交流群組」,並向鄭元銘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元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6日13時23分許3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蘇兆輝於警詢之指訴(警三卷第93至95頁)②告訴人蘇兆輝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99、103、111至139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四卷第39至43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5(起8)林佳樺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7日15時50分許,透過臉書發送投資廣告,林佳樺瀏覽該廣告後,與LINE暱稱「 陳研希 」加為好友,並向林佳樺佯稱:依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林佳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①112年6月17日13時52分許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佳樺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215至219頁)②證人即告訴人林佳樺提出之手機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27至229、233至234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②112年6月17日13時53分許5萬元③112年6月21日9時15分許4萬8千元16(起10)曾吟芳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6月間某日,在臉書發送投資廣告,曾吟芳瀏覽該廣告後,與LINE暱稱「 張淑芬 」加為好友,並向曾吟芳佯稱:加入群組「台股領航~財富中心」,暱稱「 林喬憶 」之人會教導如何操作,再依「林喬憶」指示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曾吟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7日14時54分許10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吟芳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263至265頁)②證人即告訴人曾吟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80至282頁)③證人即告訴人曾吟芳之報案資料(警一卷第267至269、283頁)④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7(起13)梁錦溫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間某日,透過YouTube影片發送飆股資訊,梁錦溫瀏覽該資訊後,與LINE暱稱「 李土金 」加為好友,並向梁錦溫佯稱:下載「裕萊」APP操作股票,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梁錦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19日15時1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5分許,應予更正)15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梁錦溫於警詢之指訴(警二卷第149至151頁)②證人即告訴人梁錦溫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二卷第165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④MAX虛擬貨幣錢包帳戶資料查詢、交易紀錄(警四卷第47至53頁,偵四卷第73至97頁)18 張莉 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於112年5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暱稱「 林羽西 」與張莉加為好友,向張莉佯稱:依指示操作「裕萊」APP,可獲取高額利潤等語,致張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復經不詳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以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詳見附表二)。112年6月20日9時29分許4萬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莉於警詢之指訴(警一卷第239至242頁)②告訴人張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47至255頁)③臺灣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警一卷第27至36頁)附表二:
編號自臺銀帳戶轉帳至MAX帳戶之款項組成時間金額1112年6月12日9時37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9時36分許,應予更正)90萬1千元包含:⒈鄭元銘所匯5萬元(附表一編號1)⒉黃凱鈴所匯80萬元(附表一編號2)2112年6月13日11時33分許40萬元包含:⒈楊逸源所匯25萬元(附表一編號3)3112年6月13日14時34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4時33分許,應予更正)12萬4千9百元包含:⒈董賢信所匯2萬5千元(附表一編號4①)⒉朱萬金所匯10萬元(附表一編號5)4112年6月14日10時56分許102萬8千8百元包含:⒈黃麟茵所匯3萬元、3萬元、5萬元、4萬元(附表一編號6①、②、③、④)⒉鄭青鳳所匯36萬元(附表一編號7)5112年6月14日14時34分許17萬1千2百元包含:⒈陳幼金所匯2萬2千元(附表一編號8①)⒉傅林貴淑所匯5萬元、1萬元、4萬元(附表一編號9①、②、③)6112年6月15日10時40分許80萬1千5百元包含:⒈陳媛湞所匯5萬元、5萬元(附表ㄧ編號10①、②)⒉許綉娟所匯5萬元、5萬元(附表ㄧ編號11①、②)7112年6月16日10時52分許62萬元包含:⒈陳幼金所匯30萬元(附表一編號8②)⒉傅林貴淑所匯10萬元(附表一編號9④)⒊張勝傑所匯5萬1千元(附表ㄧ編號13)8112年6月16日13時27分許(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3時25分許,應予更正)54萬2千元包含:⒈蘇兆輝所匯30萬元(附表ㄧ編號14)9112年6月17日14時41分許30萬9千6百元包含:⒈林佳樺所匯5萬元、5萬元(附表ㄧ編號15①、②)10112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10萬元包含:⒈曾吟芳所匯10萬元(附表ㄧ編號16)11112年6月19日11時2分許65萬8千8百元包含:⒈董賢信所匯6萬元(附表ㄧ編號4①、②)⒉許綉娟所匯60萬元(附表ㄧ編號11③)12112年6月20日9時10分許129萬9千元包含:⒈梁錦溫所匯15萬元(附表ㄧ編號17)⒉許綉娟所匯100萬元(附表ㄧ編號11④)⒊張莉所匯4萬元(附表ㄧ編號18)13112年6月21日14時57分許36萬8千元包含:⒈林佳樺所匯4萬8千元(附表ㄧ編號15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