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慧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慧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慧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