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林志龍
被   告  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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