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林志龍
被 告 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
原 告 林志龍
被 告 黎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