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敦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麗玲 即昌庭建材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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