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胡依雯
受告知人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受告知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
       藍詩婷
       王寵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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