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胡依雯
受告知人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受告知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
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
藍詩婷
王寵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