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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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吳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