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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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鑫山
       王崧安
被   告  張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叁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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