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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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0號
原 告 黃仁志
被 告 江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6月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黃仁志
被 告 江承洋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參仟元。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100年(下同)6月25日給付壹拾萬元
,餘額自同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之25日前給付貳萬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黃仁志
被 告 江承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