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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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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