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