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5樓(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37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魏瑞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後僅餘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88年1月16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有違反保護管束事由而經撤銷假釋;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96年6月13日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90年間因2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
(三)乙○○仍不知悔改,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2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17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月華
法官魏瑞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