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附表:
┌───────────────────────────────────────────────────────┐│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郭麗娟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97年11月5日│83,090元│237725│││││作社苑裡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