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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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82號聲請人 蕭鴻川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淨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淨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淨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淨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合法登記在案,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完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依台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規定,提經董事會決議,將章程第11條補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請求裁定准就章程為必要之處分等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淨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經主管經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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