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364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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