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建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6、7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未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能與原裁定附表編號2、4、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然本件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而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7日102年度執明字第1451號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表:受刑人黃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編號1-2定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5定有期徒刑1年││││6月│├────────┼──────────┬──────────┼──────────┤││100.6.18│100.6.18│100年8月31日起至100││犯罪日期│││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2662號│字第2662號│第22321、272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3.20│101.03.20│101.3.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3.20│101.3.20│101.5.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5296號(101年執更│第5296號(101年執更│第6155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附表:受刑人黃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未遂、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判5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宣告刑│編號3-5定有期徒刑1年6月││├────────┼──────────┬──────────┼──────────┤││100年9月3日│100.10.28│101.1.17││犯罪日期│100年10月22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2321、27263號│第22321、27263號│字第9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101年度訴字第11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3.30│101.3.30│101.7.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101年度易字第616號│101年度訴字第11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5.7│101.5.7│101.7.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6155號(101年執更│第6155號(101年執更│第8867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附表:受刑人黃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判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00.11.16││││犯罪日期│100.11.23│││││100年10月底某日下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3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2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451號(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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