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黃宥鈞 (原名 黃文霖 )被告 張昭閔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8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