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7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高小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