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全字第16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陳溫紫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蘭珍彭文桂 、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時,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臺灣工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難認合法,茲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請補正相對人臺灣工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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