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張婷芝 代理人 徐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90-ND-3158-1││1│1000││││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2│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90-NX-599-1││1│895││││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