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林錦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九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