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9號聲請人 張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強生復健器材│華南商業│108年9月10日│18,000元│ND0000000│││製造廠有限公│銀行城東││││││司│分行││││├──┼──────┼────┼───────┼─────┼─────┤│002│強生復健器材│華南商業│108年10月10日│18,000元│ND0000000│││製造廠有限公│銀行城東││││││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