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柒仟伍佰陸拾元│CK一七0五八一││││司法定代理人 曾昆玉 │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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