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
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該建
物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