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甲○○
            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該建
物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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