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17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賜偉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之台中縣太平市○○○街○○
號5樓之11等地,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
定書第19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則本件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
之聲請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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