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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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浩太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97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追加當事人及訴
訟標的部分),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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