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因98年度嘉簡字第213號請求返還宿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6,686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費用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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