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7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6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77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270元)。
二、請提出被告等人辦理系爭借款後之歷次還款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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