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調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堉舜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風欽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住所地、營業所所在地均在台南市○區
○○○路一段395號5樓,而依據本院職權調查堉舜國際文
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風欽之戶籍所在確係在台南市○○
○路○段○○○號五樓,又另一相對人甲○○○○○○則設戶
籍在台南市○區鄰○路○段○○○巷○○號之一,均非本院
轄區;又按照原告具狀所主張之事實,亦無從探知其他得屬
本院管轄之因素,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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