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1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
住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之20,惟經本院向該
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
回,有退郵信封1件附卷可稽,足見該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
所。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鄰○○路8
之15號,有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則依前引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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