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0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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