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3,300元(即系爭門牌號碼高
雄縣鳳山市○○里○○路○○巷○號建物之課稅現值106,300元與
積欠十一個月租金77,000元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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