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傑葉貞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訴訟標的:347,450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各個債務人正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