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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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4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傑
葉貞汝
一、債務人陳文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貞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