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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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傳馨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文傑
葉貞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上開廢棄部分,陳文傑、葉貞汝應再各給付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柒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陳文傑、葉貞汝應再各給付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理由欄係判認陳文傑、葉貞汝各自民國102年11月起至104年11月止,應給付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42,271元(計算式:3,389元+21,876元+17,006元=42,271元)一節(見本件判決書第11至13頁)。故本院前述判決原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賴淑萍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