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家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