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凱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美華
黃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美華、黃福義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104年12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利息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