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宥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陸坤騰 訴訟代理人 戴心梅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許泰誠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