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2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為警在臺中市○○路○○○巷○○號4樓之2」之記載,應更正為「為警在臺中市○○路○○○號十二樓之二十」;及關於「DMA1顆」之記載,應更正為「MDMA一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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