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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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