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6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94年4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4樓,持鐵鎚敲毀乙○○住宅外冷氣銅管,使其喪失效用,足以生損害於乙○○,經乙○○告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前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