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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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群雄 等7人間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