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林義榮 再審被告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505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767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請求裁判費用減為1,000元,於法不合,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再審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是依首開規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彭振湘
法官陳鈺雯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出再抗告(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