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麗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正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7年10月20日│40,000元│107年10月22日│AE0000000│├─┼───────────┼───────────┼───────────┼────────┤│2│107年11月24日│135,000元│107年11月26日│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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