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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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義榮 再審被告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證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第二審再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於108年8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彭振湘
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