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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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債權人 包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原因事實債務人為 曹竹芸 是否有誤?㈡債務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址為何?㈢確認原因事實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支票
面額新臺幣1,799,988元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與所附證物不符)。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799,988元是否有誤?(與所附證
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