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並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5,000元(查自94年1月起,迄101年2月自願退休日止之薪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第二審裁判費101,291元,除已繳第一審19,018元,及第二審28,527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8,510元,第二審裁判費72,7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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