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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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之藥錠3顆所含第二級毒品MDMA、MDA成分之情形詳如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MA、MD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又其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於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另衡量其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之藥丸3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表:
┌─────┬───┬───────────┬─────┐│扣案物品│數量│所含毒品成分│驗餘淨重│├─────┼───┼───────────┼─────┤│粉紅色藥錠│1顆│第二級毒品MDMA、MDA│0.42公克│├─────┼───┼───────────┼─────┤│橘色藥錠│1顆│第二級毒品MDA│0.27公克│├─────┼───┼───────────┼─────┤│灰色藥錠│1顆│第二級毒品MDMA、MDA│0.28公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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